作品被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很多创作者在发现侵权后第一反应是投诉,但最终的结果往往不如人意。
原因在于,能否成功维权取决于3个关键要素: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您是否为合法的权利人?
是否能证明首发时间,即您的作品比对方更早发布?
侵权产品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有一个核心要求:独创性。
这意味着,作品的内容需要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创作表达,而不是简单的复制、拼接或使用常见的公共元素。
以下两种情况不具备独创性:
元素简单:如果您的作品过于简单,例如简单的几何图形(如直线、方形、圆形)或仅由普通字体组成的名称,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作品。
常见的符号或图案:例如常见的心形、五角星等,除非设计中有显著的独特元素,否则也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想要维权,必须确认自己是该作品的“权利人”。
但很多创作者在这一环节容易犯错,尤其是涉及到二次创作或他人拍摄的图片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属。
常见的两种“权利瑕疵”场景:
二次创作作品:如二创动漫角色、明星画像的改编设计,这些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原作方,未经授权的二创作品,权属不稳定,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使用厂家的产品图:例如电商商家使用厂家提供的产品图片,如果厂家未明确授权图片版权,则这些图片的版权归厂家,商家无权以权利人身份投诉他人。
维权时,需要证明作品比侵权作品更早发布。这就是“首发时间”意义。
常见的首发时间证明方式包括:
公共平台的发布时间:如果您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过作品,可以使用发布时间和链接作为证据。
电商平台的成交时间:如果您在电商平台(如淘宝、拼多多)上架过带有作品的商品,可以使用首笔订单成交时间作为证据。
版权登记证书:如果您通过鲸版权进行版权登记,则可以直接使用登记证书来证明创作时间。
在维权前,请务必保留好首发平台的链接地址,因为这些链接可以直接作为侵权投诉的证据,证明您发布作品的时间先于侵权者。
“实质性相似”是维权的关键要素之一,判断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看两者的核心表达是否一致。
在实际案件中,很多侵权方会对原图稍作修改,例如变更颜色、添加水印、调整图案位置等,但如果独创性部分一致,也可被认定为侵权。
对比原作品与侵权作品的核心表达,如图形设计、线条布局、独特图案等要素,若这些要素基本一致,则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比图:将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对比截图,清晰标注出相似部分,突出两者的相同之处。
时间戳截图:如果平台允许,请尽量保留作品的发布时间截图,并标注上传时间,证明您是最早的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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