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这一品牌名字的背后,代表着全球篮球文化中的标志性人物——迈克尔·乔丹。从1984年起,AIR JORDAN系列篮球鞋就开始与迈克尔·乔丹的名字紧密结合,成为了全球运动鞋市场的主力之一。随着耐克(Nike)公司的全球推广,AIR JORDAN系列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强大的品牌影响力。
然而,在中国市场,另一家名为“乔丹体育”的公司却在商标注册上出现了问题,成为了这场商标纠纷的源头。
1997年,乔丹体育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乔丹”商标,并开始推出自有品牌的运动鞋、运动服等产品。然而,乔丹体育并非直接与美国的AIR JORDAN品牌相关联,它是中国的一家独立运动品牌公司。尽管如此,因其使用“乔丹”这一名称与美国AIR JORDAN品牌相似,最终引发了两者的商标冲突。
美国的耐克公司(Nike)通过其旗下的AIR JORDAN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多个与“乔丹”相关的商标,并对中国市场的乔丹体育品牌提出了商标侵权的诉讼,认为其在商业运营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美国耐克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丹体育在中国市场上使用与其注册的“AIR JORDAN”商标相似的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具体的争议点包括:
商标的相似性:虽然乔丹体育的商标“乔丹”没有完全使用“AIR JORDAN”这一名称,但两者的视觉元素、发音以及市场定位上的高度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商标的影响力:由于AIR JORDAN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知名度,耐克公司认为乔丹体育在中国市场的“乔丹”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其产品与耐克的AIR JORDAN系列存在关联。
2020年,经过多轮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法院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乔丹”构成了对耐克公司旗下AIR JORDAN品牌商标的侵权,乔丹体育败诉。裁决的关键点包括:
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AIR JORDAN作为全球知名品牌,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强大的品牌认知。即使乔丹体育并未直接使用“AIR JORDAN”这一名称,但使用“乔丹”这一商标已经足以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尤其是在中国市场。
商标的相似性分析:法院认为,虽然乔丹体育的商标并未完全复制AIR JORDAN的标识,但两者的商标在外形、发音、宣传方式上有很高的相似度,且乔丹体育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合作。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指出,乔丹体育以“乔丹”作为商标进行市场推广,借用了AIR JORDAN的品牌效应,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和市场份额。
此次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法律和商业意义,为商标权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以下是几点值得注意的法律启示: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不仅仅考虑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程度,还需考虑商标的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商标的知名度对侵权判定的影响愈加显著。
商标权的保护重要性:企业应当认识到,商标不仅是品牌的视觉符号,还是维护市场竞争力和防止竞争对手侵占市场的法律工具。因此,及时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在品牌建设过程中,企业要避免通过借用他人知名品牌的元素来获取市场份额。否则,不仅会涉及商标侵权,还可能面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