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课程、短视频、短剧,都属于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多种情况,具体由创作模式、合同约定以及创作参与者的身份等因素决定。本文将详细讨论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不同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帮助创作者等明确自己的版权权益。
委托作品指的是创作者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创作者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保留署名权,但作品的经济权利和使用权将由委托人拥有。
例如,如果某家公司委托导演制作一部广告短片,按照合同约定,广告的著作权将归属于该公司。
关键点:
职务作品是指创作者在职务工作中创作的作品。若视听作品是在利用公司的资源或公司参与创作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公司。这类作品通常是员工在职务范围内的创作成果,比如在公司工作期间创作的广告、培训视频、宣传片等。
例如,一个电视台的编剧为公司编写了一个剧本,该剧本作为电视剧的基础创作,著作权归属电视台。而编剧可以保留署名权,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获得部分经济收益。
关键点:
合作作品是指由多个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创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例如,一部电影是由多个编剧、导演、演员等共同创作的,这时电影的著作权由所有创作者共同拥有。创作者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具体的权利分配,确保权益明确。
关键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具体情况可总结为以下几个要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通常指的是制作公司的法人或主要参与制作的个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制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经济权利。
不过,制作者不一定是唯一的版权主体。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作曲等人员,依然享有署名权,即他们有权在作品上标注自己的名字,表明自己是创作者之一。
对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的创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如果某一电影作品改编自小说,改编者可以拥有改编版本的著作权,但小说的原著作者依然保有原作的著作权。
关键点:
如前所述,委托作品的版权通常归委托人,而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或公司。这类作品的创作通常是在特定任务或工作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属于单位资源的利用。因此,版权的归属应该按照具体合同或协议来确定。
一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创作者或制作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作品免受侵权。
为了增强作品的法律保护力度,创作者可以申请版权登记。通过正式的版权登记,作品的创作时间、作者等信息将被记录在案,为后续的版权维权提供有力证明。
创作者可以通过版权监测服务,实时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尤其是网络平台上作品的上传和传播。这样可以及时发现盗版和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投诉和维权。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创作者可以通过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通过投诉平台下架侵权作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