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注册商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拟转让商标信息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下列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   

商注注册号:   

商品注册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大陆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注册商标图样:见附件。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商标”或“本商标”均指上述拟转让商标。

2.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2.1 转让价款

商标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 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尾款:应于商标局的转让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2.3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乙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商标转让手续办理

3.1 商标转让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可委托第三方代办),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递交全部材料,甲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3.2 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甲方保证未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与本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本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要求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转让相同或近似商标,乙方无需另外支付价款。

3.4 如非双方原因导致商标转让申请未核准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转让价款,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商标,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以另外的约定为准。

4.公告日前的许可使用

4.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进行核准公告之日(以下称“公告日”)之前,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商标,许可方式如下:

许可类型:独占许可。

许可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中已经包含该费用,乙方无需再支付许可费用。

许可地域:本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诉权:乙方拥有独立且完整的诉权,就维权行动所实际取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5.在先许可披露

5.1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商标的情况详见附件《注册商标在先许可信息》。

5.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收取在先许可的许可费用及相关收益;甲方应履行通知被许可方的义务及相关配合义务。

6.存货处理

6.1 甲方确认:附件《存货信息报告》中所列为甲方尚未销售和正在加工的商品(下称“存货”)。

6.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对外最低销售价格购买全部存货;双方就此另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与支付事宜。甲方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对存货进行处理。

6.3 乙方有权实地核查存货情况是否准确;如发现实际存货与双方确认的存货信息不符,或甲方拒绝乙方核查,则视为甲方违约使用本商标。

6.4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再生产使用本商标的货物,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商标。

7.过渡期

7.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公告日,甲方应维持本商标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7.1.1 公告日前,如商标专用权期限不足一年的,甲方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7.1.2 公告日前,如发生商标无效、撤销的争议(包括商标局作出或第三方请求宣告无效、撤销),甲方应及时进行答辩或说明。

7.2 因维持本商标有效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8.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本次商标转让之前的原因导致本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转让价款,由此导致乙方承担的商标侵权等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9.陈述与保证

9.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9.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9.1.2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9.2 甲方承诺:

9.2.1 具备拟转让商标的完整权利,有权处分、转让商标。

9.2.2 本合同签订日之前,甲方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质押本商标的任何权利。

9.2.3 本合同签订日之后,甲方不再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方转让本商标的任何权利;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9.3 乙方承诺:乙方具有商标受让资格。

10.违约责任

10.1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全部商标转让手续材料的,每逾期1天,按商标转让价款的1%(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回商标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0.2 乙方逾期支付商标转让价款的,每逾期1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0.2.1 解除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本商标的任何权利。

10.2.2 如本商标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将本商标重新转让至甲方名下,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价款中扣除;已支付价款不足以抵偿违约金的,乙方应足额支付。

10.3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违约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商标任何权利的,乙方有权同时主张下列权利:

10.3.1 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0.3.2 甲方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商标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

10.3.3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乙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4 因本商标权利瑕疵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或处分本商标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转让价款,并支付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1.保密

11.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1.2 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2.其他约定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2.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2.4 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3.合同联系方式

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13.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3.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3.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15.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5.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商标图样》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拟转让注册商标信息

序号 商标图像 国家/地区 取得方式 注册号 国际类别 有效期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注册商标在先许可信息

序号 商标图像 商标注册号 被许可人 许可期限 许可方式 许可地域 许可费用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存货信息报告

序号 商品名称 使用商标 数量 最低销售价格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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