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先生“代言”了奶茶?将他的肖像印于杯身,侵权吗?
世界读书日期间,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上新了一款名为“烟腔乌龙”的奶茶,杯身印有鲁迅先生的半身像,还有一系列的亚克力立牌、贴纸书等产品,并使用了“老烟腔 新青年”的宣传字样。虽在上线后抢购一空,但这种看似创意的致敬方式却引发了不少公众的质疑:用鲁迅先生的肖像权经过同意了吗?“老烟腔 新青年”的宣传语是否有些不妥?
1、商用肖像,创意还是侵权
如果未经近亲属的授权或同意,商家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很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因为,任何商业行为,若未经许可制作、使用或公开已故名人的肖像,尤其是以此获得经济利益,让人误以为商家和其有特定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其人格权利。
乐乐茶虽没有丑化或污损鲁迅先生,但通过将其肖像与商业产品关联,未经授权地公开使用,并从中获利,足以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鲁迅先生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2、已过保护期,合法使用
虽然使用鲁迅先生的肖像可能引发侵权问题,但并不是说完全不能联名。鲁迅先生的作品,如《阿Q正传》和《狂人日记》,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逝世后50年。因此,这些作品现在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但是,仍不能损害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如果乐乐茶将鲁迅先生作品中的文字印在杯身、做成实物商品,是不侵权的。
乐乐茶已于昨日发表声明,决定撤下所有带有鲁迅形象的产品,并从官方渠道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并道歉,称会更加注重责任和权利意识。你觉得乐乐茶这波联动和后续的处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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