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抖音界的一场创意抄袭事件,重新将“创意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拉回到我们视野。
“网络短视频博主“壶提提”表示自己从拍摄手法,分镜展示,逻辑结构的一致性分析,被另外一位风格近似的网络短视频博主“_梦依”抄袭。”
首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明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而脑海中的构思创意是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的,但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又很模糊。视频题材的撞车确实较难界定为抄袭行为。
从另一角度来看,抄袭的界定应区分在表达独创性的呈现。刘春田教授认为,一件作品的完成应该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肖云成律师认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体现创造性,需区别其他作品即需要具有创作高度。但当前各国均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各国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在一些案例中,有些法院会通过“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双方作品侵权问题。即先将作品中抽象部分脱离,再过滤相同公共领域内容,最后比较剩余部分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