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李宇春当年的《无价之姐》吗?
这首歌陷入了一场长达四年的抄袭版权风波。21年,《跟我出发》的作曲人董赫男称《无价之姐》抄袭了该作品,并向快手平台、李宇春及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删除含有抄袭内容的视频,并索赔200万元。今天,终于迎来了判决,《无价之姐》胜诉,不构成抄袭!
几小节音乐旋律相同或近似就是抄袭了吗?音乐作品到底是怎么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呢?
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
什么是实质性相似呢?在法律上,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接触意味着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而实质性相似则要求两个作品在独创性部分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之处。
在《无价之姐》案件中,法院认为,两首歌虽然有部分旋律相似,但《无价之姐》在旋律、音符上的变化使得整体表现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最终认定不构成抄袭,驳回了董赫男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强调,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其旋律的独特组合,而不是某几个相似的音符。只要在关键部分有足够的变化,就难以认定为抄袭。
其他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不仅仅是音乐,美术作品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也有类似的标准。比如两幅画作,如果仅在整体布局上有些相似,但在具体的细节和表现手法上有明显差异,那么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样,文学作品中的相似情节,也需要看整体的故事结构和具体的描写是否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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