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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规解读——新著作权法亮点解读

小鲸
2024-08-07 11:41:56 2024-08-07 11:41:56
导读: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涵盖惩罚性赔偿、视听作品定义等八大亮点。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解读这些修订对版权保护的影响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帮助创作者全面了解新法规的关键变化及其意义。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此次修改距离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十年来,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结合实际情况,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的八大亮点进行简要解读。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

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致,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目前,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不高,但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和论证。

法定赔偿上限和下限的调整

此次修订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为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了更大的惩罚力度。然而,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500元,这一规定彰显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

二、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的立法背景

此次修改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的定性问题。

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

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视听作品之间的区别还需要通过具体案例裁判逐渐形成共识。判断时应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了广播权,包括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应对网络直播侵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加严密,法律适用更为清晰明确。

四、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作品定义的修改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了修改。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这些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作品的定义虽然采用概括式描述,但并未封闭。对作品的判断仍需考虑其是否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有无独创性,能否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适用空间,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规定汲取了《著作权条例》的内容,强调合作创作者的主观意图和实质性创作行为。未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协商与利益分配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无法协商一致的,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六、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演员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的规定。演员为完成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

对演员权益的保障

相比演出单位,演员一般较为弱势。立法上对演员权利的强化,突出表演者表演作品的人身属性,保障了演员的合法权益。

七、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信息透明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八、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著作权法修订增加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这一规定彰显了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体现了著作权修法的人文关怀。

立法的进步与社会善良

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一大进步。立法的善良将带动社会的善良,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多享受文化的机会。

结语

法律的修改并非追求所有人的满意,而是平衡各方利益。知识产权法尤为突出,其背后反映的是利益之争和产业之争。著作权法的修改十年磨一剑,这把剑已经成品,如何解释条文是所有著作权应用者的首要学习任务。在解释中应用,在应用中完善。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共同体的不懈努力,对著作权法核心概念、核心法条、核心条款会有逐步共识的理解,在解释中推进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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