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诉“小茗同学”案,不仅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在著作权侵权认定方法上激发了深入的讨论。特别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判定方法在该案中的应用,引发了关于它是否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辩论。
“小明”诉“小茗同学”案概述
案件背景: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明公司”)认为“小茗同学”饮品包装上的卡通人物与其所拥有的卡通人物“小明”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一审和二审法院基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发了对该原则适用性的争议。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分析
原则解析:这一原则要求证明被告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并且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
争议焦点:这一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适用性和效力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挑战
著作权法的适用:案例中,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上仅依赖于著作权法,忽视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认定要件。
独创性与公共领域: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被指侵权的部分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的非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保护的深层含义
独创性的界定:即使是微创作,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应得到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
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在著作权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