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导致撤销注册,因此了解办理程序及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使用证据的办理途径、提供证据材料要求以及一般性要求,为商标注册人提供实用指南。
1. 法律依据及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或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2. 办理途径
商标注册人可以选择自行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或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电子方式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上传,纸质方式可邮寄或亲自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
3. 提供使用证据材料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需提供《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以及上传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未收到通知原件的情况下,注册人只能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需说明相关情况,注明具体需要证明使用的商标信息。
4. 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
为证明商标连续三年内使用,需满足以下要求:
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5.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商标使用形式包括直接贴附、刻印、烙印、编织等方式,以及使用在交易文书、广告、展览会等方面。具体形式涵盖了商品和服务的广泛范围,确保了综合而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
6. 不被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某些情形下的行为不被视为商标使用,例如商标注册信息公布、商标注册人声明专用权等。
7.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可提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作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合理解释。
8. 使用前案证据材料声明
商标注册人可声明已提交过使用证据,并说明与本案一致或重合的前案使用证据,避免重复提交。
9. 维持部分注册的情形
在撤销申请中,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证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该部分可予以维持,其他部分可能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