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是否有版权,要视情况而定。
以时事新闻举例,《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多种不适用于本法的规定,其中,就包括有“时事新闻”。从这一条看来,时事新闻应该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是,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第二十二条中,《著作权法》又将时事性文章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声明“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简单来解释,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即其他记者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单纯事实消息,是不能与概念相近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作品”相混淆的。
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总结一下就是,主要还是需要看新闻作品的内容是否只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版权,但是带加工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等,有版权。
媒体怎么保护好自己的版权?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版权确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在版权保护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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